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来源: 淄博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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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民宗发〔2023〕67号

 

各市民族宗教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部署,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深化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四个共同”中华民族交融发展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三条  基地应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深入挖掘山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历史记忆和人物形象,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基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的重要平台,由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命名。

第五条  基地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社会影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站馆院等场所。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革命纪念类,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

(三)旅游文教类,包括旅游景区(点)、中华民族主题公园、学校、文化馆(站)等;

(四)示范创建类,包括展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成效的展览馆、体验场所等。

 

第二章  基地培育

第六条  基地建设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培育基地既可由所在单位申报提出,也可由各市、省直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确定培育基地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八条  培育基地应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教育实践载体建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形成较为完备的教育实践体系。

第九条  培育基地是申报推荐基地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培育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作为推荐申报、评审命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培育基地主管部门、所在设区的市民族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培育期内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地申报推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融入。

(二)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功能,在开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宣传教育、“四个共同”历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宣传教育设施齐全,规章制度健全规范,教育体系科学完备,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宣讲队伍、讲解员和志愿服务队伍,经常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

(五)接受省、设区的市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培育期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现场教学、集中授课等任务情况较好。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场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设区的市民族工作部门申报。设区的市民族工作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和现场考察,出具推荐意见。

中央驻鲁、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四章  评审命名

第十四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原则。

第十五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族宗教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各市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中央驻鲁、省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核查;

(三)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基地进行社会公示;

(五)省民族宗教委研究审定后,予以命名挂牌。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不断创新内容形式手段,精心组织教育实践活动,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中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切实增强教育实践效果。

第十七条  基地应当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及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基地应当将本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族宗教委。

第十九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一个管理周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期满复报的,不再设置培育期,发挥作用情况直接作为评审命名依据。

第二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应支持基地培育、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在政策支持、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展览展示、讲解内容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基地在培育、申报推荐和运行过程中,出现政治方向偏差、主线意识不突出、工作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培育、申报推荐资格或撤销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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